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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港股上市IPO, 对于企业申报的财务报告期有什么要求?

请问,对于港股上市IPO, 对于企业申报的【财务报告期】有什么要求?

答: 同学你好一、集团重组(一)适合上市的集团架构集团重组是准备上市企业的惯常做法。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要简化集团,以执行上市集团的核心业务。上市前,私营企业持有人可以利用个别公司经营业务。但在法律上,这些公司属独立经营,并无关连。(换言之,这些个别公司由个人或团体管理。)为了上市,这些个别公司会重整为一法人团体。在这些情况下,集团重组是无可避免的,否则企业或不合乎上市规定。例如:这些公司没有充足利润或营业纪录。预准申请上市时,新申请者便会重新界定其上市企业的主要业务。因此,业务、已识别资产和负债都在集团间转移。(二)企业所有权(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和经营的延续性上市申请者委任的管理层、保荐人、法律顾问、申报会计师需通力合作,确保已考虑妥当各方面的问题,才可重整集团架构。例如:必须符合《上市规则》列明的企业所有权和经常规定,并确保公司重组方式属合法。委任恰当的会计师帮助集团重组可能是复杂的会计问题。决定了上市后的核心业务后,才聘用申报会计师是明智的决定。根据《上市规则》,主版上市申请者必须缴交业务纪录,显示持续经营三个财政年度(创业版:两个财政年度)的交易纪录;及显示最新已审计的财政年度内的企业所有权延续性和控制权。以下例子,将展示不同的会计处理手法如何影响财务信息:集团重组后,于同一控制下将业务合并,同一控制后,合并的业务将属同一集团。 其综合公司财务结果、资产和负债,将会被视作集团架构一直如此。另一方面,如无法证明同一控制,但集团重组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三号「业务合并」所定义的业务合并,合法成立集团,建立了「母企业/附属企业」关系,公司的财务结果、资产和负债可合并。而在上市申请前不久才形成集团架构,合法地加入上市公司的公司,其财务状况只会显示在上市申请前短期的交易纪录中。(三)同业竞争决定适合上市的集团结构时,除了考虑上市的业务外,上市申请者应考虑其他业务的竞争力,判断所选业务是否适合上市。根据《上市规则》,上市申请者的控股股东持有其他业务,而该业务与将上市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时,上市公司董事有责任避免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董事或控股股东可持有与上市公司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在上市时,和上市后持续全面完整地披露有关讯息。二、财务信息(一)决定业绩纪录期在港交所申请主板上市的新申请者,必须公开有关企业发出招股书前三个财政年度的财务信息。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11.10条款,申请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者,必须公开有关企业发出招股书前两个财政年度的财务信息。在若干情况下,港交所或考虑接受较短的业绩纪录期。在任何情况下,申报会计师公开有关的财务信息时,该业绩纪期都不得早于发招股书日期前六个月结束。因此,有些申请者把中期报告纳入为其公开的财务信息,而此中期报告为「汇报期末段」的财务信息。申报会计师有责任就「汇报期末段」财务信息给予真实而中肯的意见,并审阅有关财务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港交所会接受公司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只涵盖较短记录期的财务信息。(注:只允许在早期提交申请版本的申请者涵盖较短记录期的财务信息,但如招股书的最终版本仍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纪录。)例如:申请主板上市的新申请者,可在其申请版本覆盖两年零九个月的财务信息。根据《香港审阅委聘准则》第2410号「由实体独立核数师审阅中期财务资料」,九个月「汇报期末段」财务信息,包括比较财务信息,均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审计。 港交所接受过早上市申请时,需由保荐人证实有关申请者将符合《主板上市规则》8.05项/《创业板上市规则》11.12A项,和其他财务准则。上市申请者必须在业绩纪录期完结后,尽快递交提早上市申请,和函盖完整业绩纪录期的财务信息。申报会计师须审计最新财务信息,以支持其就历史财务资料提供的意见,提交完整业绩纪录。(二)合适的会计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有相似条款规定会计计师报告内财务信息的规格和内容。编制有关财务信息时,可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准备。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简称「CASBE」)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发行人,则可沿用CASBE制定有关财务信息。公允价值评估港交所有权要求新上市申请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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