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拟定地方性审计政策,监督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韩城市党委和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省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署授权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韩城市党委和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共同领导市(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开展全省审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负责全省审计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