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类标准体系构想及框架
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极为简单明了。如图1所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方式主是要按底层资产的物理形态进行划分。由于不动产抵押贷款是资产证券化中的最大资产类别(MBS),常被单独列出。其下又可细分为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抵押债务支持证券(CDO)包括抵押债券支持证券(CBO)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LO)。CLO也可称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的类别为狭义ABS,主要包括汽车贷款ABS、信用卡ABS、学生贷款ABS等。此外,还有数量极少的小众ABS(esoteric ABS[2] )可以列入其他ABS。
图1 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类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史虽然较为短暂,但底层资产类型却更为丰富。特别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美国不同,对金融业务的开展具有严格的准入资质和牌照要求,因此,一些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不得不经过具有牌照的通道进行变换以适应监管要求。而结果就是输入通道的资产和通道输出的资产在形态上和法律属性上都有可能发生改变。因此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单明了的分类标准不适用于我国国情。
为了提供一个既能反映资产特性,又能适用于中国特色的分类标准,我们在体系上采用了穿透原值,和多层次分类并辅以关键词索引。具体如下。
(一)第一层分类标准:基于监管部门的划分
在我们的分类体系中,我们设定产品的第一层分类依据为产品的主管单位,即银保监会(主管信贷ABS)、证监会(主管企业ABS)、交易商协会(主管资产支持票据,ABN)[3](图2)。
图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第一层分类
按照监管主管单位首先对产品进行分类非常必要。在现实业务中,监管部门虽然并没有制定具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类体系标准,但针对一些大类底层资产,已经公布了相关的规范文件(表1)。这些规范文件实质上对于产品类型的分类界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银保监会主管的信贷ABS与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以及交易商协会主管的ABN)在底层资产属性上又天然带有差异。比如,信贷ABS中的底层资产为信贷资产,如,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在我国,信贷的发放机构具有严格的牌照要求,而且信贷资产与企业ABS中的底层资产,如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等,在法律属性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按监管部门先行进行产品分类既能满足分业监管的需要,也能满足市场对产品风险判断的需要。
企业ABS与交易商协会ABN虽然分属于不同主管单位,搭建SPV的法律依据不同,但底层资产具有高度重合性,产品的最终发起机构完全重合。因此对于企业ABS和交易商协会ABN可采用同样的分类标准。
(二)第二层分类标准:基于底层资产法律属性的分类
由于我国一些ABS产品在设计上为了适应/规避牌照、监管要求而重构资产,由此导致了底层资产的形态和法律属性不易被鉴别。在本分类体系中,我们采用了穿透原则,即在第一层分类的基础上,关注实际产生现金流的底层资产的法律属性。
资产支持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企业债是因为发行方(SPV)须具有特定的可产生现金流的底层资产。底层资产的法律属性是投资人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一些产品的底层资产法律属性是既有债权。既有债权是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明确的最终借款人、借款规模、期限、利率的合同约定。一般来说,对最终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的分析可以较好的判断产品的风险。与之相对应,一些产品的基础资产是收费收益权(如门票收入)。由于收费收益权中的最终现金流来源者在当前可能并不确定,所以此类产品面临融资人的经营业绩风险,这使得收费收益权类产品与既有债权类产品在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方面必须采用不同的分析框架。由此可见,对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分类具有重要意义。
下图3展示了我们构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三层次分类标准及关键词索引。
图3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类标准体系
(三)第三层分类标准:基于底层资产物理形态的分类
在第二层分类基础上,我们对底层资产的物理形态进行分类。之所以需要第三层分类是基于以下部分原因。
首先,相同法律属性的财产权利根据业务场景的不同会存在多种不同的表现形态。比如,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开展信贷业务而产生的既有债权类资产,因为具体业务场景的不同可分为企业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等不同形态。企业ABS的基础资产类型更为丰富,其中的既有债权类资产包括应收账款、购房尾款、个人消费贷款,等,这些产品的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将这些资产通过第二层、第三层进行区分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抓大放小理解不同产品的共同法律特征,从而更便于投资者对不同大类的产品进行分散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更便于评级、律所等市场参与者制定更为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对评级模型等的构建和完善。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一些ABS产品采用了通道模式而导致实际底层资产与从通道后出现的资产在财产权利的形态上发生了转变。比如,在采用双SPV结构(包括资金信托SPV1,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2)的产品中,转让给SPV2的资产表面上是信托受益权,但实际上底层资产可能是路桥收费收益权,也可能是商业物业抵押贷款等。由于投资人的最终还款来源依赖底层资产,因此,按照不同的业务场景对底层资产进行细化分类便于市场参与者理解不同产品在交易结构、表现形式、信用风险等方面的细微差异。
(四)关键词索引识别
在上述基于三层次分类标准之外,本分类体系还提供了关键词索引。伴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高速发展,其与实体经济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扩展,各种热点产品层出不穷。由于大多数热点产品并不一定是从资产的法律属性或物理形态入手,因此这类产品无法被包含在上述多层次分类标准中。但是考虑到市场对这类热点产品的关注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