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按照规定申报追溯期的补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缴期限予以明确: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客观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追溯期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2009]326 号文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不申报纳税等情况,造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至5年。
注意:税法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追溯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注意:
根据以上税法概述,企业多缴税款也应该在三年内申请退还。
不再追溯的行为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新征管法草案追溯期调整
据腾讯网络消息表示:新税收征管法修订稿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新增和修改了部分条款:围绕深化税制改革,针对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的特点,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围绕社会公众的关切,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围绕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围绕完善和健全争议解决机制,补充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
除了建立直接对个人征税,目前的修正案还有其他重要调整,如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骗税的,其法律追征期没有任何限制。
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稿仍在不断修订过程中,目前尚在税务系统内部征集意见,未来还将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层面,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最终还需要递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无限追溯期“偷税”行为的认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 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三)如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3)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 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作者:申报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