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做好首批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推荐工作:
一、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办法》中有关条件要求,组织遴选推荐企业。申报企业应准确填报产品名称,填报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三、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审核,对通过评估审核的申请企业,请其按照《办法》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正式文件及推荐企业相关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版光盘)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0月10日
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打造一批专注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出色、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提升我省制造业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省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评审和认定。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报送,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示范企业”)或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培育企业”)。
第六条 申请省级示范企业的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60%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和较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10位)。
(三)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技术标准。
(四)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五)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六)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六大支柱产业14个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七)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八)企业近3年无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九)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 申请省级培育企业的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40%以上。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5位。
(三)生产技术、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
(五)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六)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六大支柱产业14个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七)企业重视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八)企业近3年无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标准值。
(九)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 凡注册地在陕西境内的企业(已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不再申报),符合省级示范(培育)企业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通过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申请书》(附件1);
(二)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方案(申请培育企业时适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适用)复印件;
(四)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高于同期同行业企业总体水平相关说明材料(不要求企业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证明等文件);
(五)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说明材料;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单个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R&D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申报表格中的财务指标;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书;
(八)企业认为有助于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严格按申请条件,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送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和现场查验,确定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第四章培育提升
第十三条 已公布的省级示范企业、省级培育企业要部署落实和组织实施培育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企业要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国内外市场地位,力争尽早达到国家级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省级培育企业要按照《培育提升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实施进度,落实培育提升措施,确保资金投入,每年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早达到省级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培育支持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已入选的省级“小巨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
第十七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同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标活动,瞄准标杆企业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活动。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示范企业和省级培育企业实行奖励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含“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示范企业、省级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称号:
(一)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原因被撤销“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单项冠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示范企业、省级培育企业一经认定公布,有效期为3年。
(一)对认定为省级示范企业、省级培育企业的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二)省级培育企业在复核当年经自评达到示范企业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要求申请省级示范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
附件: 1. 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申请书(略) 2. 陕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培育提升方案(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