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有形资产的使用
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按照不同交易类型,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上的差异: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
2.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4.有形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等;
5.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费用收取标准等;
6.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其中,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内容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属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无形资产的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可替代性、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摊销方法以及其他影响其价值发生实质变动的特殊因素等。
(四)资金融通,包括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劳务交易,包括劳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1、特别强调可比性分析应当按照不同交易类型;
2、可比性分析中增加经营策略;
3、根据42号公告的规定去掉“有形资产的购销”,将“转让”和“使用”合并,即将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并为一个条款;
4、提供使用权中特别增加了费用收取标准的例举;
5、增加金融资产的转让,与42号公告增加金融资产关联交易类型相一致。其中特别明确了股权转让交易运用CUP法时应进行分析的23项具体内容;
6、与42号文相一致,无形资产用语上统一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并借鉴OECD 关于无形资产的最新版本,增加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摊销方法以及其他影响其价值发生实质变动的特殊因素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