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聘用一些已退休人员,那么企业聘用已退休的人员,可以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得出,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相关的涉税如何处理及社保如何缴纳?
一、企业支付聘用的退休人员工资怎样代扣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过国税总局发布的上述系列文件可知,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税务总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退休人员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聘用退休人员的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应缴纳的个税。
二、企业支付聘用的退休人员工资怎样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而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国税总局也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准予按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支付的工资可做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福利费,可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出差取得旅客运输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上述规定,聘用的退休人员出差办公等取得有个人信息的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否需要给其缴纳社保?
对于聘用退休人员的企业来说,社保统筹缴纳就目前全国各地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征收社保的地区和不征收社保的地区两种情况。
1.辽宁省、浙江省、陕西省等省规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缴纳社保统筹部分(即单位部分)。
如:《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第二条规定:以上各类工资不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社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2.黑龙江省规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保统筹部分(即单位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经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自2023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