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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资产存量总价值有三种估价原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局、文广新旅局、林业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和规范全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促进生态资源价值高效转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全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促进生态资源价值高效转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3〕2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赣发〔2023〕16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态资产价值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依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系统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整体,包括森林、草地、农田、湿地、荒漠、城市等生态系统类型。

生态资产为经确权登记、预期会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生态系统资源,它的价值包括存量价值和功能价值两部分,其中:存量价值是指生态系统现存的生态系统资源的经济价值,功能价值是指生态系统未来预期一段时期产生物质供给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的价值。

第四条  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是指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生态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过程。

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应用于生态资产的经营开发、权属交易、投资融资、损害赔偿等场景。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五条 从事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人员。

(2)近3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明显有违诚信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在承担评估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3)具备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评估报告审核制度。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受理的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师承办法定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公正性。与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合法合规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九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委托方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评估目的和要求、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时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 委托人应做好资料准备工作,配合评估机构核实评估内容,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约,规范执业,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有关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具合规、规范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管理评估档案。生态资产价值评估业务执行完毕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归集形成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积极支持设立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协会。评估协会依法依规对生态资产价值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促进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和发展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市场,引导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技术指南

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技术指南

目  录

前  言 8

1 适用范围 9

2 引用文件 10

3 术语定义 10

4 总则 12

4.1基本原则 12

4.2评估基本程序 12

5 评估方法 18

5.1价值构成 18

5.2评估要点 19

5.3评估基本方法 20

6 评估应用 25

6.1生态经营开发 25

6.2抵质押融资 25

6.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6

附 录: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28

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完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机制要求,指导和规范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工作,提高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评估结果的应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特制定本指南,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方面参考使用。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本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程序、主要方法、结果应用、报告编制等内容,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资产价值评估。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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