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尚未取得专用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 000套,双方约定,待5 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 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 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 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自用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1万元。该设备购买于2008年,购买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9)销售位于A县的厂房一幢,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 200万元。该厂房系2012年外购,购买价2 300万元。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
(10)将在A县购置的办公楼出租,租期1年,2018年7月取得含增值税收入30万元。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
(说明:①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②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③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