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出工作的人员,企业基本上都会为其发放相应的补贴费或者报销相关费用。很多人不清楚这些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问:我单位的外出施工人员和货车司机由于住宿和餐费无法取得发票,是每天按80元标准以出差天数进行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有关差旅费津贴发放额度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规定,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2、有关差旅津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因出差,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差旅费津贴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只要是差旅费津贴,且符合国家标准(每天80元),以现金发放的,应不属于工资薪金范围,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合并缴税;
二、对上述标准,单位以票据形式报销的,参照*9款处理。
三、单位无差旅费津贴标准,凭相应票据据实报销的,应属于差旅费范围,不属于差旅费津贴范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