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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的边界在哪里? 四问中国证券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标准改变>

原标题:四问中国证券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第三方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师偏离了原则,有意或无意地“放了水”,那么,资本市场的“校准器”就失灵了。近期,因个别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造假行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程和结果受到质疑。

那么,中国证券会计师行业该如何加强制度建设,改变不如意的现状呢?

会计师“勤勉尽责”的边界在哪里?

评判会计师机构审计的标准是四个字:勤勉尽责。然而,这四个字的内涵是丰富的。

“主要看审计活动是否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说:“未勤勉尽责,性质上是一种过错责任。会计师虽然没有伪造证据、参与造假,但在审计过程中偷懒了,很多该走的流程没有走。”

2016年,证监会对大智慧公司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就是发现公司存在多项未勤勉尽责行为,包括未对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抽样获取的异常电子银行回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等。立信所被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3倍罚金,签字注册会计师被分别处以10万元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也有会计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诉苦,在一个年报季,会计师不仅要与时间赛跑,还要应对各种难题,审计工作难免抓大放小,一旦一家公司发生问题,会计师便要跟着倒霉。“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我们进行审计,并且承担相应审计责任,这无可厚非。但是,我们真的没法保证这份报表100%真实,因为有太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人做事难免会有差错,执法也不是专门挑毛病的,而是用制度规范行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麻新城律师对记者表示,会计师遵照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进行项目核实,并且留有签章齐全的底稿,即便是被监管机构调查,会计师也能证明自己做到了勤勉尽责。“如果会计师没有进行必要的核验程序,如被审计公司的重要资料没有负责人签章,甚至有异常事项,但不去核实,却说已经尽职了,这种没有证据的自辩是站不住脚的。”麻新城表示。

曾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过的李然,讲述了亲身经历的一个财务造假事件。她在参与一家供应链金融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时,发现这家公司的实控人和部分高管借他人名义注册了上下游产业链一系列公司,伪造了供销合同和银行流水,以给下游企业融资名义,违法套取了大笔资金。“一切流程可谓天衣无缝,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来这家公司资金链断了,才在监管机构和警方的合力下,查清了问题所在。而我们的确按照相关准则尽职审计,留有完整的审计底稿,所以没有受到责罚。”

麻新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律师和会计师来说,上市公司既是雇主也是监督对象,这种关系十分矛盾,一旦与公司高管们成为朋友,工作的尺度就变得不好把握了。“所以我们更要坚守相关准则制度,按照原则办事,在底稿中逐一列出所做的工作,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这不仅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麻新城称。

会计师能毫无遗漏地发现舞弊行为吗?

在会计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较为普遍,但刑事责任较为少见。臧小丽律师介绍,绝大多数有违规审计情形的会计师,只能定性为过错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参与上市公司造假,与上市公司主动造假本质上有区别;而刑事责任是最为严重的法律责任。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审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多。

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会计师编制虚假审计报告等行为视为一种罪名,只将公司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犯罪手段,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等加以处罚。在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即便会计师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但因其并未参与财务造假,便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语气严肃地说:“造假!就应该入罪,行政处罚远远不够,通过伪造会计报表,上市公司把不该属于自己的收入记在自己头上,这和偷抢没有什么区别,如果对此仍然不重视,将会助涨弄虚作假的风气。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财务的审核人,没有做好监督工作,玩忽职守,甚至瞒而不报,和那些包庇、窝藏罪犯的行为没有区别。”

在当年银广夏财务造假案中,法院除了对银广夏的高管处以刑事处罚外,还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中天勤的执业资格也被吊销,这家深圳排名第一、全国位列五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轰然倒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对会计师重大失实行为的责任认定,公众与审计行业之间有很大反差,这种反差其实也反映了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模糊地带”。公众期望会计师能毫无遗漏地发现审计对象存在的舞弊行为,但会计师认为,审计人员不是承保人或保证人,只要审查工作遵循了公认审计标准,他就是履行了专业职责。

林义相指出,证券和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因其专业性强,更具隐蔽性,再加上一些法律条款滞后、认定标准不同,导致处罚尺度存在差异。银广夏案件之后,对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审计失实问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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