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1第五十条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税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1第四十九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