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上次写了《营改增后地下车位的增值税处理》一文后,不断接到关于地下车位的税务咨询,地下车位事儿确实挺多的,今天就与大家讨论一下“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的问题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最近),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成本应该从中踢除;2、应该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笔者认为,如何是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地下车位)永久性使用权,应该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税缴纳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按租赁服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