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于政策》(浙政办发〔2023〕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简称“杭州市服务业40条纾困政策”)等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房屋,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二、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房屋,在已按照“杭州市服务业40条纾困政策”要求落实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对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所对应月份的剩余租金再给予免除,共免除6个月租金。
三、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相关事项按照《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发〔2023〕17号)执行。
四、市、区属各级国有企业要做好与之前减免工作衔接,于6月25日前完成减免房租工作。
五、各市属国有企业于6月25日前将落实杭国资发〔2023〕1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减免房租完成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联系人:产权管理处 祝尘茜;电话:8525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