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表
(经办人身份证、工商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臵。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 “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 “临时”字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停 业 登 记 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管理号: 纳税人名称:
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篇二DJ044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2009年第三版)
变 更 税 务(社保缴费)登 记 表
(请参阅背面填报说明)
填 表 说 明
一、纳税人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有关发证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原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然后到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二、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如注册类型或跨区地址变更的,需填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三、下列变更事项须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股权变化,需申报办理新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登记,并提供新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需提供验资报告(章程或协议)和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需提供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的投资者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需提供新的注册或经营地址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变更纳税人或业户名称的,需加盖新公章;
6、分支机构变更注册类型的,需提供总机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一份。
四、2007年8月20日起,属于省级固定收入业户的纳税人凡发生投资方、投资比例等内容的变更或变化,需凭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加具审批意见及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四份)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直属分局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11楼咨询电话:38832000
五、本表格可在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下载打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须为A4纸)。
六、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并确保字迹清晰。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部门办理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与税务部门各存一份。
变更税务登记表 篇三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变更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表(提供加盖工商局印章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一)》及《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各2份;场地使用证明(①属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②属租赁场所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2份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2份复印件;③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局批复及批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涉及变更街道乡镇的,提供填制齐全的《企业变更主管部门申请表》1份。
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第一步: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2份);
第二步:根据所属税务机关,向相应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交《税务登记变更表》等资料;第三步: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审核资料,录入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公章及《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以下变化内容,分别办理。
(一)申请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需报送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登记注册类型及经营范围。申请以上内容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各栏目应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加盖企业公章;(在变更登记表上需填写法人的座机及手机号码,财务和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如已在地税换证,则还须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更的提供)
5、纳税人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发生以下变化内容的,还需提供:
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其中:注册及经营地址变更提供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包括:
(1)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和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租赁协议须贴有印花税。无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
(3)无偿使用的房屋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以上相应证明。
其中: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 篇四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