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一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备案。可是这种方式太复杂,请问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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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该怎样做纳税处理【网友问题】
我公司在2010年10月、12月分别有一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因单证不齐,现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但上述两笔业务均在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按4%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本公司需按17%计算销项税额,之前已按4%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那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这两笔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怎样填报?既要按17%计算销项,又在之前做了4%的转出,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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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退税单证收集整理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建立出口退税岗位责任制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性、时间性强,单证不规范或逾期申报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还得视同内销征税,因此,企业内部要建立起出口退税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协调,确保出口退税单证在业务员、报关员、核销员、办税员等相关环节流转顺畅,同时在取得有关退税单证时必须逐票审核,确保单证规范、合法。
二、出口企业要做到六个“及时”
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仅限消费税);
二是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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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货物出口特殊退税为什么不实行单证备案制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指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补充通知》明确,国税发〔2005〕199号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民法典》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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