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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立法一个税!税率:7%、5%、1%!9月1日起施行!<102796042税率1%税额多少>

重磅!新立法一个税!税率:7%、5%、1%!9月1日起施行!

重磅!新立法一个税!税率:7%、5%、1%!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税收立法已过半

此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9个税种完成立法,分别是:

城建税税率不变 不必紧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是通过税制平移,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所以税率保持不变,依然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比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的所在地在海上。

城建税立法的8个真相

01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02

明确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作为税率适用标准。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03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04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删除了已经废止的营业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只有实际缴纳增、消两税,才产生城建税的应缴纳数,并且在实际缴纳增、消两税时同时缴纳城建税。

05

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正常情况下,如2023年7月实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023年7月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也发生,在2023年8月缴纳所属期7月的增、消两税时缴纳城建税;2023年7月查补出2023年12月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查补入库2023年12月的增、消两税时缴纳城建税,而不是在2023年元月就需要缴纳城建税。

06

城建税法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次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标志着期末留底退税制度将从试行必然发展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安排。

07

城建税法明确进口环节不征,也是与该法第一条征税范围的一个呼应。城建税法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因此,境外单位和个人向我国境内销售,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除此之外,营改增后,境内单位或个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劳务、服务或者购进无形资产时,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也不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08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下,免抵税额是应入库而暂不入库、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与应退税额互抵后产生的应纳,并以调库方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否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中明确,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次城建税法与原暂行条例的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方面表述一致,所以有人认为,城建税立法后,没有实际缴纳入库的出口免抵额不再计算城建税的说法,属于对城建税法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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