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物品用于市场推广的会计分录
1、购进别的公司的产品用于销售直接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对外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购进用于市场推广的礼品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的礼品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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