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律师朋友跟我交流讨论,涉税类犯罪,在判决前,全部补缴税款的情况,应否出罪?
作为一个专业的税务律师,我认为,补缴全部税款不应当构成一个出罪的法定事由,但可以考虑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逃税罪已有法律规定,所以就不讨论了)
理由如下:
第1点,
补缴税款尤其是全额补缴税款确实能弥补当次犯罪的国家税款损失,这个是没有疑问的,但是这种弥补损失的事后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出罪的程度,这个是要慎重考量的。
典型的比如,故意伤害罪,伤害他人之后把被害人治疗好了,那么能否出罪?显然是不能。
如果说人身伤害类犯罪区别于经济类犯罪的话,那么诈骗犯罪之后全额返还给受害人,能否出罪?显然也是不能。
所以虽然税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不足以使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特立独行。
因为刑罚除了弥补损失的功能,还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第2点,
实际上,涉税犯罪,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一直处于高发的状况。涉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大量性,以及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力资源和技术手段的有限性,都导致大量的涉税犯罪,其实是未能被及时发现的。
就赵律师本人多年从事税收工作和税务犯罪辩护的经验来看,被发现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可能都不到实际总额的十分之一(没有具体统计数字,只是一种经验之上的推测),实际上,是有大量的涉税犯罪没有被发现的。
这一点,很多民营企业家们都懂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补缴税款就能出罪,那么势必进一步弱化税务犯罪中刑法的威慑力度,客观上会起到纵容犯罪的效果。
反正被发现以后我补缴税款就没问题了,那我就干嘛,不管是逃税、骗税,还是虚开发票,来钱超快。干完了之后我就跑嘛,被发现了,我把钱拿来补缴就好了,我也没损失,还能出罪。但是,没被发现的话,尤其当有90%的可能性不会被发现的时候,那我就赚大了。
一本万利!
所以,补缴税款可以出罪吗?
当然不可以。
第3点,但是,
税收犯罪毕竟是一种经济类犯罪,它的损害后果是可以全部得到弥补的,并非是不可弥补的损害后果。
因此我认为,可以考虑将案发后积极弥补税款损失,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
目前司法实践中,是将补缴部分或者全部税款损失作为一种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对于达到一定档期之后的犯罪而言,这种从轻处罚情节已经意义不大。
典型的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一旦虚开税款超过250万以后,如果没有自首或者从犯的情节时(实际绝大部分金额巨大的虚开发票犯罪被告人都没有这两个情节),那么即使能够补缴全部税款,依然无法将刑期降到十年以下。
那么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被告人,甚至可以说所有的被告人,都不会再积极补缴税款了,因为已经没有意义了。刑期降不到十年以下,再补缴250万元以上,就是人财两空的结果了。
赵律师办理的多起虚开税款250万以上的被告人,都是一分钱不再补缴了的……
因此作为一个税务局出身,曾经参与打击税收犯罪,现在作为专职律师,专业办理税收犯罪辩护的税务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
我反对补缴税款即可出罪的观点,但建议,可以考虑将全部补缴税款作为一项法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部分补缴税款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一点在实践中一直如此,就不必再说了。
这样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多了一个弥补错误,也多一点希望,重新开始人生的机会;对于国家来说,也可以鼓励被告人积极补缴税款,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样可以在维护税收征管、打击税收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经济、保障就业等方面,取得一个更好一些的平衡,这可能是更务实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