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如果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不属于机动车范围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的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征税范围,即自2023年7月1日起对电动摩托车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3年7月1日以前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的规定执行,即2023年7月1日以前按以下情况办理车辆购置税: (一)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摩托车属于车购税的征税范围,需要办理车购税申报,税务机关征收车购税后核发完税证明。 (二)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每小时的没有汽缸的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购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办理车购税申报,税务机关不核发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对于此类车辆,如当地车管部门需要税务机关协助说明的,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所称“最高设计车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上注明的信息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销售电动摩托车应开具什么发票?新购电动摩托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摩托车免征车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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