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人员作用,按照《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严格入库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省内部审计人才库人员进行重新认定更新。
请各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推荐入库人员候选人,各单位对推荐人选要严格把关,于2023年4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候选人员推荐表》(含电子稿)报省审计厅审计督察指导处。省审计厅将按规定对上报入库人员进行审核,重新认定的人才库候选人将在审计厅官网公示。
联系人及电话:肖天文0451-85930880,18645011609。
电子邮箱:13936509468@163.com。
附件:1.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请点击下载附件2:2.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候选人员推荐表.xls
黑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附件1
黑审发〔2023〕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市(地)、县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黑龙江省审计厅
2023年7月7日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内部审计人员能力素质,加快形成结构合理、专业胜任的内部审计人才梯队,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人才,是由省审计厅按照单位推荐、自愿申报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一定条件评定的内部审计专家人才、内部审计骨干人才和内部审计后备人才三个层次的人才。
第四条 省审计厅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适当吸收内部审计人才参与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及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拓宽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的渠道。
第五条 省审计厅审计督察指导处专职负责承建内部审计人才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库人员的审定、管理、使用、退出、更新及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六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二)具备审计相关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热爱审计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严守审计纪律;
(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计、会计、经济、金融、法律、管理、信息技术、工程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质;
(四)三个层次的内部审计人才,均应为现职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为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专家人才适当吸收在我省的中央企业、金融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
内部审计专家人才主要参与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内部审计相关课题研究,为全省内部审计培训提供咨询、指导等。申报内部审计专家人才人员需从事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突出或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成果突出。
内部审计骨干人才主要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申报内部审计骨干人才人员需从事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担任过2个及以上内部审计项目的组长或主审,具有相关领域的审计优势,能够承担重要工作。
内部审计后备人才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以学习培训为主。申报内部审计后备人才人员需从事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申报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审计工作时间,一个审计项目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六)在审计及其他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入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入库人才参加审计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可从人才库抽调人员参加;抽调参加人员不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实施中负责协助具有审计执法资格人员开展工作;抽调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期间的差旅费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4号)执行,由省审计厅承担。
第九条 入库人才在参与审计项目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省审计厅对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工作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结果向抽调单位进行反馈;
(二)抽调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如被评为全省或全国优秀项目,在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可比照审计组成员同等享受相应政策;
(三)抽调人员在审计项目中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可作为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评优评先依据;
(四)抽调人员本年度可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交流等活动;获赠当年省审计厅出版的《现代审计与会计》期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人才在参与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协助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建议及其他相关情况,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六)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入库人才的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全省符合申报条件拟申报相关人才库人员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愿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对入库人员进行更新,并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实施入库人才培训。根据年度整体工作安排,采取“以审代训”、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确保入库人员尽快适应新形势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入库人才评估。综合入库人才的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等,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促进人才合理使用。
第五章 入库人才的使用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以“以审代训”方式,抽调内部审计骨干人才和内部审计后备人才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省审计厅根据工作需要,以座谈交流、参与相关工作等方式,吸收内部审计专家人才参与全省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旨在集聚智慧,促进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抽调人员由省审计厅与借出单位沟通协商同意后,函商借出单位,抽调人员凭商请函报到,由省审计厅统筹使用。
第六章 入库人才的退出
第十六条 入库人才的退出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自愿退出的,予以调整退出;
(二)两年内因个人原因不参加统一组织相关培训,或在所参加的两个以上审计项目中考核结果为无法胜任审计工作的,予以调整退出;
(三)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予以清退,并以适当方式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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