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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同华资产评估李子浩

关于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4号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项目执业质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员工业绩评价标准不全面,未涉及对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备案收入数据与实际评估业务收入不一致;三是对分公司的授权书中未明确证券类业务分级授权情况;四是对部分分公司评估项目的检查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也未对其执业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五是职业保险购买不符合要求。

上述情形不符合《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六十八条、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等的相关要求。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内部制度规定与实际执行不一致,如未制定重大项目标准、非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承接无业务洽谈记录、未实际执行项目跟踪人制度等;二是未在项目计划阶段确定项目主要人员;三是风险控制委员会运行不规范,部分委员未实质参与委员会工作;四是监控不完善,仅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质量控制进行关注,并不定期对部分分公司进行检查;五是部分项目评估报告中必要信息披露不完整,仅在评估说明中予以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七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八章、《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等的有关要求。

三、独立性管理方面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规定,实践中确保项目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手段仅为要求项目组成员签署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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