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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银座美爵酒店有限公司济南鲁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东方银座资产>

深圳市东方银座美爵酒店有限公司济南鲁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民终1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美爵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竹子林东方银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帆飞,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鲁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A幢21层2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笋岗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森,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森,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钟帆飞,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东方银座美爵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方银座美爵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鲁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鲁金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美爵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二、由济南鲁金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深圳美爵公司在发行涉案金融产品过程中与济南鲁金公司签订的各类协议、文件中均未约定深圳美爵公司需承担济南鲁金公司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虽然原审被告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在给济南鲁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承诺的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但是原审被告在三方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担保人,并非债务人。深圳美爵公司作为债务人并未同意承担济南鲁金公司的律师费,原审被告作出的《担保函》很显然就没有任何担保的基础,故此,一审法院判决深圳美爵公司承担济南鲁金公司律师费3万元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济南鲁金公司辩称,深圳美爵公司在发行的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每期的《产品说明书》中的第十节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中明确承诺“如发行人未按约偿付本期直接融资工具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投资者持有的本期直接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又结合本案原审被告李森、钟帆飞提供的担保函约定“本担保系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承诺对发行人深圳市东方银座美爵酒店有限公司所发行的产品的到期兑付偿付资金(即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本金和利息,及投资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律师费属于济南鲁金公司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且律师费金额亦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已实际支付,在案涉合同、担保函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主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济南鲁金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应当由深圳美爵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深圳美爵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未提交陈述意见。

济南鲁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美爵公司偿还融资款本金6437万元,利息2481534.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1月19日),以上共计66851534.25元;2.判令深圳美爵公司承担第25、26、27、28期产品逾期回购违约责任,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截止至2023年11月19日暂计算为635250元);3.判令深圳美爵公司支付第3、9、12、20、21、23期产品逾期回购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截止至2023年11月19日止暂计算为288792.33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370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9454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等全部费用由深圳美爵公司承担;5.判令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4日,深圳美爵公司通过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名称为“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的融资性产品,对每期产品明确了年化收益率,本案涉及的第三期、第九期、第十二期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8%,第二十期、第二十一期、第二十三期、第二十五期、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第二十八期年化收益率为10%。深圳美爵公司并在每期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承诺在每期回购日期前将每期应付本金、利息全额划入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进行到期偿付。2018年8月29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三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三期起息日为2018年8月29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8月29日。2018年9月26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九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九期起息日为2018年9月26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9月26日。2018年10月19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十二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十二期起息日为2018年10月19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3月15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二十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二十期起息日为2023年3月15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3月22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二十一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二十一期起息日为2023年3月22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10月18日。2023年5月22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二十三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二十三期起息日为2023年5月22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8月20日。2023年6月21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二十五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二十五期起息日为2023年6月21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8月20日。2023年8月15日,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第二十八期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第二十六期起息日为2023年8月15日,到期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均为2023年10月14日。深圳美爵公司在发行第二十五期、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二十八期融资产品时,均向济南鲁金公司及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回购承诺函》,该函明确约定,若深圳美爵公司未按本函约定履行回购/兑付义务,发行人深圳美爵公司应自产品到期日次日起按照到期时深圳美爵公司应回购/兑付的全部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产品持有人济南鲁金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回购责任履行完毕。

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分别向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本公司或本人自愿对深圳美爵公司的回购/兑付行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并承诺:担保的范围涵盖本产品持有人的投资款、投资收益、及发行人不能如期全额回购/兑付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费等。并在《担保函》明确约定担保期间为本产品到期之日起二年。

济南鲁金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交易凭证,证明济南鲁金公司已经将深圳美爵公司每期发行的融资款划入了指定账户,对于深圳美爵公司发行的涉案的各期融资产品均履行了付款义务。交易凭证均载明:本凭证为购买转让方产品的受让权利凭证,产品到期,可凭此凭证向转让方主张到期回购(或兑付)资金(即投资收益权产品投资与收益款项,含投资本金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以及延期利息)。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截止至2023年11月19日,深圳美爵公司尚欠济南鲁金公司融资款本金6437万元、利息2481534.2元,以上共计66851534.25元。(二)截止至2023年11月19日,深圳美爵公司尚欠济南鲁金公司第25、26、27、28期融资产品违约金635250元。(三)截止至2023年11月19日,深圳美爵公司尚欠济南鲁金公司第3、9、12、20、21、23期产品逾期回购资金占用损失288792.33元。(四)济南鲁金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9454.2元。

一审法院认为,《直接融资工具产品交易服务协议》、《直接融资工具产品注册登记申请书》、《直接融资工具挂牌交易业务申请书》、《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回购承诺函》、《担保函》,均系深圳美爵公司、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和承诺,履行回购偿付及担保责任。济南鲁金公司认购深圳美爵公司的上述产品已到期,深圳美爵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兑付、回购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济南鲁金公司要求深圳美爵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应当对深圳美爵公司的回购义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济南鲁金公司所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有合同依据,数额不超过相关规定,亦已实际支付,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济南鲁金公司所主张的保全保险费,无合同依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美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鲁金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6437万元、利息2481534.2元;二、深圳美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鲁金公司支付第25、26、27、28期产品逾期回购违约金635250元(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1月19日,嗣后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深圳美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鲁金公司支付第3、9、12、20、21、23期产品逾期回购资金占用损失288792.33元(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2023年11月19日,嗣后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深圳美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鲁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五、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对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济南鲁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深圳美爵公司、深圳广森公司、李森、钟帆飞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深圳美爵公司应承担济南鲁金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在深圳美爵公司发布的涉案《鲁金直融?东方银座美爵酒店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说明书》中第十节“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均约定“如发行人未按约定偿付本期直接融资工具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投资者持有的本期直接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济南鲁金公司一审中提交了其与山东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现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深圳美爵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到期兑付、回购义务,构成违约,济南鲁金公司为实现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因有合同依据,并已实际支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深圳美爵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方银座美爵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郑元文

审 判 员马红

审 判 员安景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

书 记 员周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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