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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审计专业大学>

关于印发《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4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

              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审计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陕西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试行)

 

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适应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陕西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

一、评审人员范围

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的人员为在全省审计岗位工作的高级审计师。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上的宏观经济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高的思想品德,热爱审计事业,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后,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身心健康。

(二)学历及专业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4、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外语取得A级合格证书者。

2、计算机取得五个模块合格证书者。

3、符合有关规定的免试条件者。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审计、财会、经济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审计专业国内外科研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探索创新审计前沿理论知识的水平。

2、具有较高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理解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练掌握并应用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效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专业工作能力和水平

1、具有审计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大型审计项目或审计专业活动的能力。

2、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审计专业学术带头人,或者领导一个部门的审计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审计专业技术工作项目,具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审计业务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审计业务管理能力,并在审计业务管理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3、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审计科研活动并得到审计理论界专家学者的认可。

(三)业绩与成果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须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第6条和其它三项(含三项)条件以上。

1、在审计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2、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包括省级以上部门交办专案审计项目)5项以上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其中有1项获审计署优秀项目或2项以上获省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3项以上获市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3、实施全省性行业审计或审计重点调查项目5项以上,全市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8项以上;在审计或审计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3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须提供相关材料)。

4、获得1项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1项省政府、审计署审计专业成果奖一等奖,或2项省政府、审计署审计专业成果奖二等奖,或3项市(厅)级审计专业成果奖一等奖。

5、主持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重大审计或经济类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并有1项获得省(部)级或2项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6、在公开出版的审计类或经济类刊物(须具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须具有ISBN刊号)15万字以上专著1部。

7、主持过重大经济案件审计工作或担任主审,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挽回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四、评审工作管理

1、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纳入陕西省职称工作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职称评审政策。省审计厅受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负责实施全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

2、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实行单位结构比例控制和全省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各单位推荐申报工作要注重实绩、水平和能力,宁缺勿滥,不得降低条件。

3、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陕价行函〔2006〕230号文件规定的每人400元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主题词:职称  评审  审计  办法  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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