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国向欧盟和荷兰进口货物的企业尤其需要在海关申报货物。 一些进口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和关税。 由于建立了海关联盟,整个欧盟在海关政策方面被视为一个领土。 因此,一般而言,所有会员国(MS)都适用相同的费率和规则。 一旦货物在特定的成员国(例如荷兰)进入“自由流通”(支付所有关税并完成进口手续)后,它们便可以在其他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的关税支付或海关手续。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即使该法规在欧盟是通用的,但它们的应用和/或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 女士。 荷兰在贸易中有着悠久的传统 并提供商业友好的开放环境。 关于海关监管,当地海关当局在提供灵活解决方案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 关税税率或海关管制没有任何减少,但荷兰当局通常试图以对公司活动造成尽可能小的影响的方式进行监督。
欧洲海关关税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商品应缴纳的关税由以下三个主要标准确定。
分类
欧盟的组合命名法(CN)(具有指定代码和关税的商品清单)确定应纳税额,因为它规定了使用哪种商品征税 从价 税率(占其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其他特定税率(例如,每单位体积的设定值)或不征收关税(所谓的零税率)。 提交申请后,海关会发布产品分类的决议。 具有约束力的关税信息决定可确保对商品进行正确的分类,因为它对所有欧盟海关当局及其持有人都有约束力。 我们可以帮助您确定商品的分类,并协助您准备和证明约束性关税信息应用程序。
评估
什么时候 从价 根据关税的规定,欧盟海关估价规则以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为基础,并相应地要求采用与交易价值有关的方法:货物的应付价格或已付价格决定了其海关价值,即估价基于买卖交易。 因此,基本上,交易方的业务交易用于指定交易价值。 海关还可以要求提供证明,证明当事方是独立的,并且在平等的基础上证明购买价格的公平性。 仅当事务值不可用或不适用时,才可以使用替代方法。
当将买卖交易用于海关估价时,如果已将某些成本要素从支付的价格中排除,则可以添加特定的成本要素(例如,保险和前往欧盟边境的运输,研发成本,特许权使用费或协助费用) 。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排除内陆运输或安装等某些要素,前提是它们构成购买价格的一部分。
起始地
欧洲联盟与许多国家缔结了优惠和自由贸易协定。 只要满足这些协议中指定的严格要求,来自参与国的商品就可以较低的关税税率或免征关税(即零税率)进入欧盟。 欧盟仍然采取与进口有关的贸易保护措施,即保障措施,反补贴(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通常会产生额外的关税。 对于来自特定国家/地区的商品,经常会采取这种措施。 因此,在做出任何生产或采购决定时必须仔细考虑海关支出。
与美利坚合众国相反,欧洲联盟缺乏退还已付关税的一般制度。 因此,当进口货物转口时,进口时所缴纳的关税将不予退还。 为了避免不必要地支付运往欧盟以外市场的商品的关税,可以使用不同的中止安排,包括海关过境(与运输有关),内向加工(用于加工)和海关仓储(用于仓储)。 也可以进行此类安排以推迟进口增值税和关税的转移。 使用这些暂停制度通常需要获得授权,而授权只能授予在欧盟成立的公司。
如果进口商符合特定标准,则可以享受各种关税减免。
此外,还简化了出口,进口和/或过境的海关程序。 由于可以在公司的行政部门进行海关监督,而无需进行实际检查,因此这些程序通常在管理(物流)操作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简化还可以使出口商自行签发原产地证书和商业文件的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