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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开票、账务及申报处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开票、账务及申报处理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

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

附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计税,会计处理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清理发生收入、费用和应纳税额

(1)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2)清理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应纳税额和缴纳(不管是按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还是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全额在本分录中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备注:也有对于减征1%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下同)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结转为0。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个别情况可能结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如发生人为损坏处理固定资产。

附注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及申报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未开发票,不需要填列第8栏;

3.减征的1%(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附注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及申报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未开发票,不需要填列第8栏。

附注6: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计税,会计处理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清理发生收入、费用、和应纳税额

(1)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2)清理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应纳税额和缴纳(不管是按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还是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全额在本分录中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结转为0。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个别情况可能结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如发生人为损坏处理固定资产。

二、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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