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2015-6-2 14:54:1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三、简答题
(本题型共5题。其中第5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6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该小题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l l分。第l小题至第4小题每小题6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35分。答案中的金额有小数点的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两位后四舍五入。)
1.ABC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事务所,最近制定了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1)合伙人考核和晋升制度规定,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前三位的高级经理晋级为合伙人,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后三位的合伙人降级为高级经理。
(2)内部业务检查制度规定,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选取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如果事务所当年接受相关部门的外部检查,则当年暂停对所有业务的内部检查,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规定,除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外,其他需要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由审计项目组负责人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工作底稿保管制度规定,推行业务档案电子化,将纸质工作底稿经电子扫描后,存为业务电子档案,同时销毁纸质工作底稿。
(5)独立性政策规定,每年需要为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要求的培训,并要求高级经理以上(含高级经理)的人员每年签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函。
(6)分所管理制度规定,分所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要求:
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东奥会计在线答案】
(1)合伙人的考核和晋升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事务所应当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2)内部业务检查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内部业务检查。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由事务所统一指派未参与该项目的人员担任,而不应由审计项目组负责人执行。
(4)工作底稿的保管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纸质工作底稿。
(5)独立性政策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6)分所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
2.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投标程序接受委托,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在招投标阶段和审计过程中,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
(1)应邀投标时,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投标书中说明,如果中标,需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后,才能与甲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ABC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与甲公司商定按六折收取审计费用,据此,审计项目组计划相应缩小审计范围,并就此事与甲公司治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ABC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甲公司与本事务所另一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ABC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这一情况告知甲公司和乙公司。
(4)审计开始前,应甲公司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一名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员工根据甲公司编制的试算平衡表编制20×8年度财务报表。
(5)审计过程中,适逢甲公司招聘高级管理人员,A注册会计师应甲公司的要求对可能录用人员的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就是否录用形成书面意见。
(6)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应甲公司要求协助制定公司财务战略。
要求:
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东奥会计在线答案】
(1)不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2)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因减少审计收费而不恰当地缩小审计范围,影响审计质量。
(3)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为两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并在签约前取得他们的同意。
(4)违反。ABC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甲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涉及代行管理职责,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5)违反。A注册会计师为甲公司提供高级管理人员招聘服务,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违反。A注册会计师协助制定甲公司的财务战略,涉及承担管理职责,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教材已删除该知识点)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虛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3)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东奥会计在线答案】
(1)戌供应商可以对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资人(和丙出资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同时,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能成立。一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二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戌供应商合理依赖ABC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不实报告而与丁公司进行交易并遭受损失,应当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三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不能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