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中,代扣代缴是由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自行申报就是纳税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下面华律网小编介绍二者的关系和在实务中的影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需要自行申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一句话总结就是:11个税目中有10个税目是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另有5种特别的情况是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这二者当然有重合,如12万元申报。但整体的格局很清楚: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二、具体有哪些不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词,什么叫“扣缴义务人”?就是说你在支付的时候是负有扣缴义务的,这个义务对于支付方就意味着法律责任,详细一点,如果你没有尽到义务的话,那么即使纳税人最后仍然补缴了税款,还是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扣缴义务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风险了。当然在实务中,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如果税款确实已经入库了,一般是不会再去追究扣缴义务的问题。
但是从支付人的角度来讲,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寄托在支付对象的纳税能力和诚信上,无论是在合同约定上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是任何一家谨慎的公司(个人)不愿意看到的。况且从各地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涉及税源的问题,就是扣缴的税款要交在扣缴单位所在地(股权转让除外),自行申报则不一定在扣缴单位所在地交了。
一旦缴纳地点不同可能涉及在一处退税然后在另一处补税的成本,而且还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实务中,我碰到过很多次有律师代理的公司即使知道自行申报更方便,也要坚持走“代扣代缴”的途径,就是因为律师们很看重消除扣缴“义务”这个过程,这也是非常负责任的做法!
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没有可选择性
这一点在实务中有非常多的人犯错。大家的第一个观念就是:只要最终交税就行了!谁交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道理看上去合理,但是对于处在不同位置上的人来说,它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