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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临时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到底按劳务报酬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退休人员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聘用临时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到底按劳务报酬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经常有财务朋友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返聘的退休员工支付的报酬按什么缴纳个税?兼职人员的收入按什么缴纳个税?我们用下面四个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一:李峰是北京A公司的技术人员,已于2023年3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8000元。2023年5月李峰与A公司又签订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为每月5000元,同时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李峰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峰的退休工资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李峰返聘收入每月5000元,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否则,可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案例二:孙明为M公司临时招用的“临时工”,那么M公司为孙明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判断的关键是:支付单位M公司与取得报酬的个人孙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孙明和M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该个人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该个人从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

这种情况下实际就是M公司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孙明需要到税局开具发票给M公司,支付单位M公司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提到了什么情况下为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案例三:李静是A公司的技术主管,每月收入8000元,同时在非关联的L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每月可以获得5000元的顾问费。那么李静的兼职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呢?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兼职收入一定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吗?其实不一定,比如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8000元,个人缴纳社保1000元,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的财务经理也由张三担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四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每月为张三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小编的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属于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但是有的税局认为这也属于兼职收入,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四:K公司是建安企业,在工地现场需要临时性事务特多,比如打扫卫生、简易维修等等,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请问,K公司支付给被用工者报酬,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是否需要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通过以上可知,K公司和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两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列工资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能由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总之,企业聘用相关人员为公司提供服务,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关键在于是否在企业任职或受雇。

另外,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判定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之一,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没有把劳动合同列入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在公司工作的个人如果“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应按公司职工对待,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即可。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则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

来源:柠檬云财税  作者:一品税悦

临时工取得收入,属于工资还是劳务

关于这个问题,一个最直接的文件,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依照这个文件、条款,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然而,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临时工与单位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现行税法对此似乎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

草木财税观点:

一、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定期收取劳动报酬,则此劳动报酬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注:这个“定期”当然不能过于任性,所谓按“日”、按“小时”之类,这与现实支付工资常理不符了。另外,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并非定期收取劳动报酬,而是按“次”(日、小时)之类结算,则此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三、关于是否独立劳动,其实也可作为区分标准:

(一)如果某人来到公司,与其他员工配合劳动,则为工资薪金所得;

(二)若单独、独立从事一项劳动,并以劳动成果计酬,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四、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标准。

当然,这只是税法口径;不能以此口径作为企业不履行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法定义务。

来源:草木财税作者:于小强

2014年5月的解析——

临时工工资、保险等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附: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应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问题答疑:

临时工出工伤,未上工伤保险,劳动局仲裁一次性给付10万元以上,职工只打了白条,按了手印从单位领走10万元,这笔支出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之规定,该笔支出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补充资料:劳动局仲裁书、现金领取的相关凭证。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以工资单形式支付临时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答: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按劳务费处理。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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