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因为房地产交易环节采取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是纳税的递延和转移,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降低交易的整体税负。我们认为,政策的适用有时像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当事各方综合考虑多重因素。
案例情况
鉴于股权转让具有递延纳税时间等特点,越来越多企业选择围绕股权转让进行税收策划。像房地产交易这样涉及巨额资金的行为,更成为相关企业的关注重点。
F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A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2016年1月支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取得某宗地使用权,2016年3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该公司拟投资6000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6年F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5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2016年8月因资金原因无力继续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总价8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另计)转让给B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F公司为避免缴纳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
筹划方案:“两步走”完成项目转让
第一步:A公司将其股份的90%转让给B公司,10%转让给C公司;
第二步:C公司将其取得的10%股份转让给B公司,整个交易完成后,B公司成了该房地产公司全资控股母公司,完成了项目主体实质上的转移。
F公司通过上述税收策划真的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