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家鼓励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我国注册企业的数量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向公司投资时的身份属于付款方,是“出钱方”,只有“付出”并没有“收获”,没有得到额外经济利益,也就意味着“无所得”,所以并不存在需要纳税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而且是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
很多人之所以误认为股东向公司出资并不需要纳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只注意到股东以“钱”(现金)出资这种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资产之形式多种多样。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税法领域将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分类为: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指现金、银行存款(企业还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顾名思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货币性资产外的资产,常见的有货物、机器设备、汽车、房屋等实物和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无形资产。
那股东投资什么情况下需要纳税呢?
1、股东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不需要纳税。
2、股东以货物、机器设备、汽车、房屋等实物和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投资时该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属就由股东变成了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更。税法将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股东转让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行为和投资行为同时发生,也就是将出资行为分解了两项经济活动: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并取得货币、投入货币性资产。其中,股东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经济行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有哪些?股东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因资产种类不同而不尽相同,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和所得税。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身份有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如果股东的身份不同,那不仅是需要纳税的税款种类可能不同,而且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5.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6.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7.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6.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综上所述,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需要依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