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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农业税 农村改革新壮举<我国废除农业税>

    【十年回眸】

    2004年7月,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提出,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成为历史。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入了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阶段。

    【专家评点】

    (中央党史研究室张东明)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取消农业税是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之一。

    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开始施行的,后来执行的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条例实施近50年,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国家的重要税种,农业税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作为纳税人,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全面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全面取消农业税,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极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黑龙江省绥化市一位农民说:“取消农业税是党中央、国务院给农民最大的一项优惠政策,我家46亩地一年就能减免近4000元钱。我和周围的乡亲们从心里感激党和政府,现在大家都干劲十足,一心抓粮食生产。”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与这项改革开始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减负1045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

    全面取消农业税,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直接带动了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某些环节的调整,并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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