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