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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制度(续)<最新工会会计制度及帐务处理>

工会会计制度(续)

财政部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了新《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3〕7 号)。目前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财政部于2023年6月30日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3〕16号)。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的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学习新《工会会计制度》 和《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新旧工会制度比较

正文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财务报表和附则9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要素、人员设置、内部控制及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主要规范工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至第七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主要规范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等内容。

第八章财务报表主要规范工会财务报表的定义、种类、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范施行日期等内容。

新旧工会制度内容比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注:明确制度编制的依据和目的。没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注:明确适用范围,老制度没有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注:明确工会会计职责,原第3条,没变

第四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注:原第6条,没变

第五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注:原第7条,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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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原第8条,删除中期(半年、季度)

第七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原第9条,没变

第八条  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原第10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九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原第11条,没变

第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原12条,没变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原13条,没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原第4条,没变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新增,尤其是基层工会代理财务业务,明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施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原第5条,没变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工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管理工作的要求, 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原14条,相关性原则,没变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原15条,真实性原则,没变

第十八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原16条,可理解性原则,没变

第十九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原17条,可比性原则,没变

第二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原18条,重要性原则,基本没变(补充或者事项)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原第19条,及时性原则,加上定语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原第21条,专款专用原则,没变

第二十三条  工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是指工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特定原则、基础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工会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会计差错,是指工会在会计核算时, 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等。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

新增,工会财务如果出现政策变更、会计估计、错误等有法可依。

第三章 资产(由3类修改为6类)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工会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工会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工会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工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原第22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工会;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新增,登记入账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工会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依法确认为工会资产的,应当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

新增,工会资产与国有资产的区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于工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扣除手续费等交易费用】

对于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 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 1 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支出。

工会盘盈的资产,其成本比照本条第二款确定。

新增,明确工会接受捐赠和盘盈时账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原第23条,删借出款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原第23条,没变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支出。

原第23条: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第三十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转拨) 的工会拨缴经费和补助。

应收下级经费是县级以上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应上缴的工会拨缴经费。

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年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直接转销法】。

原第23条,没变

第三十一条 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27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库存物品发出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原23条,没变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工会盘盈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库存物品,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

对于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工会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原23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原25条,范围和单位价值发生变化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工会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

工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27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原25条: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工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原25条: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工会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会作为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工会对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三)对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其成本。

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工会应当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等进行核算。

新增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 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新增

工会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工会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工会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新增

第三十六条 工会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原25条:(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工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工会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新增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工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工会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新增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工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工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对于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工会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支出。

新增

第四十条 工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有效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工会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新增

工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工会应当按月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 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进行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也不再补提摊销。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工会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四十一条 工会处置(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当冲减其账面价值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新增

第四十二条 工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工会在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盘盈、盘亏等,参照本制度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增

第四十三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记账。

工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对于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工会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工会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工会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核销。

同原24条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工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支出,如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对应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工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

新增

第四章  负债(由3类修改为2类)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工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工会的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等。

原第二十六条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工会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现时义务,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工会;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新增,确认条件

第四十七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名称变更

第四十八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和其他应付款。

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

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

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工会按规定收取的下级工会筹建单位交来的建会筹备金等。

同原29条

第四十九条 工会的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同原30条

第五章 净资产(由6个修改为7个)

第五十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资产基金、专用基金、工会资金结转、工会资金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原第31条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五十一条 资产基金指工会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及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确认。资产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原第32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工会提取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以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原第34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十三条 工会资金结转是指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工会资金。

工会资金结余是指工会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工会结转资金后剩余的工会资金。

原第36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五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县级以上工会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新增

第五十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工会为平衡年度预算按规定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新增

第六章   收入(8个)

第五十六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千分之五)。

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拨缴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2%)。

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县级以上工会的补助款项。

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同原37条

第七章   支出(由8个修改为10个)

第五十七条  工会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同原38条

第五十八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活动组织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劳模疗休养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行政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指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其他支出指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原第39条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十九条  工会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同原40条

第八章   财务报表

第六十条 工会财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财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同原41条

第六十一条 工会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分为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附表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国有资产情况表和成本费用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国有资产情况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持有的国有资产情况的报表。

成本费用表,是反映县级以上工会某一会计期间成本费用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原第42条  工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

第六十二条  工会财务报表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同原43条

第六十三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同原44条

第六十四条 工会财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工会财务报表应当由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同45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同原46条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 号)同时废止。

新增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工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3 年12 月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3 年1 月1 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3年1 月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 月1 日资产负债表。

(三)工会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等资产数据。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国有资产对应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资产科目的“国有资产”明细科目;

依法确认为工会资产的,将原账工会资产对应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资产科目的“工会资产”明细科目。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23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其中,存在代管经费的,还应当将原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代管经费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2.“财政应返还额度”、“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3.“库存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并规定库存物品取得时应当同时确认资产基金。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品”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按照原账“库存物品”科目余额,将“结余”科目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4.“应收上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上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拨付或转拨的工会经费和专项补助。

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收上级经费”科目。

5.“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下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上缴的工会经费。

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6.“借出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借出款”科目,但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借出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对于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设项目,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

对于未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设项目,按照新制度规定,不再通过基建账单独核算,工会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具体处理参见本规定第五部分。

9.“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制度中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与原制度相比有所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库存物品。

同时,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需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转账时,工会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实物资产,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2)对于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10.“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上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

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3.“应付下级经费”科目。

制度设置了“应付下级经费”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转账时,工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原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余额中的工会建会筹备金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余额减去建会筹备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下级经费”科目。

4.“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借入款”科目,但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6.“代管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代管经费”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代管经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代管经费”科目。

3.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产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科目余额对应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相关明细科目:

(1)工会应当对原账“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将原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不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库存物品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将原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对应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将原账“固定基金”科目余额减去转入新账“资产基金——库存物品”和“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金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2)工会应当将原账的“投资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投资”科目。

(3)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再包括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新制度下不再设置“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明细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权益保障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原账的“专用基金——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3.“后备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后备金”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将原账的“后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4.“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科目,但设置了“工会资金结转”、“工会资金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转账时,工会应当结合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将原账的“结余”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资产金——库存物品”科目金额)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

(1)基层工会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将符合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新账的“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将剩余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2)县级以上工会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将符合财政拨款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将符合工会资金结转性质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转”科目;将剩余的资金余额转入“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5.其他要求

工会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工会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1.无形资产。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 年12 月31 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2.其他资产。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 月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相关净资产科目。

(二)负债类

工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 年12 月31 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工会资金结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三)其他事项

工会存在2023 年12 月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工会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转销已领用出库的库存物品对应余额

工会应当对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库存物品进行分析,对于已领用出库的库存物品,应当将其成本一次性转销,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补提折旧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工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工会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23 年12 月31日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23 年1 月1 日对前期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补提摊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工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工会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23 年12 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23 年1 月1 日对前期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四)转销不符合新制度规定的代管经费对应余额

新制度“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调整,对于不符合新制度规定的代管经费,工会应当对相应余额予以转销,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管经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工会对新账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五、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新制度执行后,工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通过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新旧制度转换时,工会应当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工会将2023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余额,分别借记新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对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按照归属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按照归属于工会资金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工会资金结转”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资产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基建并账后,工会可以通过在新账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

工会将基建账并入新账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将基建账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关科目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六、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资产情况表

工会应当根据2023 年1 月1 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 年1 月1 日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资产情况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 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3年度收入支出表、成本费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工会应当根据2023 年1 月1 日新账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23 年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附表: 新旧会计制度转账对照表

见附件

新旧衔接的准备工作建议

(一)制定新旧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人员保障与业务支撑)

1、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单位负责人、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统一。

2、宣传学习。各单位按照新制度要求,结合单位情况,对单位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并掌握新制度各项规定;对资产管理、基建、后勤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并掌握本部门工作内容及应完成的工

3、软件服务支持。要求软件服务提供商要结合新制度和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及新制度的规定。

(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核算依据---数字与技术支撑)

要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更新、调整本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如:根据固定资产,单位应修订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重新划分固定资产类别,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三)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在2023年末财务决算前,单位应当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实和分类,清理、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为实施新旧制度转换做好准备工作。

1、货币资金的清查盘点:单位在年末决算时,认真完成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核对,确保数据正确无误。按新制度规定,原账银行存款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如果有受托代理的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应当在“代管经费”科目核算,均应分别列示。

2、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单位应当根据新制度有关固定资产及其折旧核算要求,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原价、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进行全面核查,并根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统计,为固定资产转入新账做好准备。按规定需要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还应计算补提折旧额。如果“固定资产”中有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即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也应当区分出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在建工程的清查盘点:单位应当逐项清查盘点在建工程,根据新制度要求与基建财务账总账、明细账核对,分别统计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等,供结转新账使用。

4、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单位应当根据新制度有关无形资产及其摊销核算要求,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原价、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核查,为确认无形资产及其补计摊销做好准备。单位应将无形资产核查结果汇总,编制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作为按新制度追溯确认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以及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凭据。

5、其他应收款的清查:单位应当逐项清查其他应收款,关注长期未核销应收款项及形成原因。根据新制度要求,其他应收款中如有“货款已付,尚未收货”情况的,应加紧催收;并按“往来资金性质(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予以分类。

6、其他应付款的清查:单位应当逐项清查其他应付款,关注长期未核销应付款项及形成原因。按新制度规定,在其他应付款中,如有因接受代管资金形成的应付款,应当单独列示,在新账的“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通过资产清直,全面摸清单位家底,真实完整的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促进提高单位信息质量。上述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的明细表、汇总表格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作为单位编制转账会计分录的原始凭证(转入新账户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余额的原始凭证)。

(四)清理账目

是指对单位的各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单位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尤其重点关注资金性质(财政/财政专项/其他)、未入账资产初始入账成本。

(五)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在实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前,各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建立并升级更会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数据备份。将旧制度下会计信息系统中2023年12月31日结账后的数据备份,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会计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

2、更新系统。按新制度的规定和核算要求,更新会计信息系统中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科目编码、科目名称及报表格式等基础工作。  

3、转换数据,衔接账套。

(六)基本建设账数据的并入

根据新会计制度改革要求,如果单位有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定期将基本建设账教据并入单位大账,如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则应当首先参照《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23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将2023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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