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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股权收购的税收筹划<股权退出税务筹划>

持股平台股权收购的税收筹划

持股平台可谓是最近几年企业管理领域的一个热门词汇,特别是对一些有意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来说,要是不搭建几个持股平台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持股平台确实有它的优势所在:可以保持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可以保证大股东的投票权等等,但是从税收角度看,持股平台也有本身的局限性,稍有不慎,就要负担高额税负。

M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业务的高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有限公司占股60%,B合伙企业占股40%,B合伙企业是由A公司的2名高管甲、乙发起成立,各占一半份额。经过几年发展,M公司效益良好,出于战略发展需要,A公司准备收购B合伙企业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经评估,M公司估值2000万元,A公司与甲、乙2人协商一致,准备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B合伙企业持有的40%股权。

按照该收购方案,此交易实现后,甲、乙两人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400)/2-6]*35%-6.55=96.35万元

两人合计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92.7万元。

(注:为了方便计算,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发生任何成本,也没有其他收入。)

按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本案例中,甲、乙两人的个人所得税负达到32.12%,远远高于20%,那么,有没有可能经过合法筹划,规避35%的高税率呢?

笔者筹划过程如下:

第一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主体由合伙企业改为自然人甲和乙,转让标的由M公司股权改为B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所得由生产经营所得变为财产转让所得,从而实现税率下降。

A公司1000万元购买甲、乙两人持有的B合伙企业的份额(为了简化计算,假设A公司购买甲乙全部的份额,实际操作中是不允许的,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但是完全可以简单变通解决),甲、乙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400)/2*20%=60万元

两人合计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第二步:合伙企业B注销。A公司变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可以选择将B合伙企业注销,由对M公司的间接控股改为直接控股,可以享受分红免税的优惠政策,避免双重征税。

B合伙企业注销清算,全部资产为持有的M公司的40%股权,公允价值800万元,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A公司当年实现投资收益-200万元。

至此,A公司对M公司股份的收购顺利完成,通过两步走的税收筹划,甲、乙两人节省个人所得税72.7万元,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0万元,实现双赢。

笔者提醒:合伙企业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经济模式,税收政策还不完备,既不是完全的透明体,也不是完全的纳税实体,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模糊体,所以建议企业在利用合伙企业搭建持股平台的过程中,务比要合理合法的利用税收政策,精准筹划,才能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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