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南工审〔2011〕2号
学校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广东省及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华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华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
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广东省及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审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审计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概算、招投标、变更、结算等项目管理事项进行同步审计。学校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施项目审计前选派有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分为一般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重要节点全过程跟踪审计。采用何种审计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三条学校审计处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方案;
(三)负责做好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资格审查、选择和委托工作;
(四)负责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评价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或确认;
(五)审核工程结算。
第四条学校基建处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和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负责协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把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费用列入被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费;
(四)负责落实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有关工作;
(五)协同审计组及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事项
(一)设计阶段
1.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2.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3.审计工程概算。
(二)招投标阶段
1.审查招标文件;
2.参与招标文件答疑的审查工作;
3.审查招标过程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阶段
1.审计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等;
2.对隐蔽工程审计;
3.对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4.对工程费用变更及洽商审计,并参与有关工作;
5.对索赔费用审计。
(四)竣工结算阶段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
2.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工程资料;
3.审核工程结算,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设计阶段
1.基建处负责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2.审计组审计工程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二)招投标阶段
1.基建处和相关部门在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向审计组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有关资料;
2.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和相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在完善招标文件和报广州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再进行招标工作。
(三)施工阶段
1.施工合同审计
(1)基建处将施工合同送交审计组;
(2)审计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施工合同和按规定完备相关手续后,再签订正式合同。
2.隐蔽工程审计
(1)发生费用签证的隐蔽工程应在封闭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组;
(2)审计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3.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商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标工作;
(3)基建处及相关部门的定价小组须先进行询价和综合评估,并拟出建议价格,同时,审计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基建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的招投标,体现竞争,择优选购。
4.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由动议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向审计组提交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材料,并附费用变更预算书;
(2)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对洽商、费用变更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审计组对洽商、费用变更进行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文件。
5.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个工作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审计组进行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洽谈落实索赔金额。
(四)竣工结算阶段
1.基建处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审核后,再将工程结算审核结果送交审计组;
2.审计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3.审计处对审计意见进行复查,审核工程结算;
4.基建处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