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为A公司的股东,持有20%的股权。2015年,甲向A公司提交《审计的申请》,要求对A公司2014年至审计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A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未满足甲要求,甲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没有规定股东可以申请审计。在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前提下,股东个人不能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
本案中,A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审计,并且甲的申请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故甲要求A公司进行审计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