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
2023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
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第七条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第八条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