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性法规
为落实《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各省都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省份的规定,基本一致:落实《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并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小结
证明独生子女身份,主要官方证据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父母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可借此子女的独生子女身份。
二、思考
1、如果父母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就不能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吗?不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即:税法没规定必须留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备查,独生子女才能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税局如何核实纳税人是否滥用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政策?“国发〔2018〕41号”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即:税法层面,税局被赋予后期调查核实权。主要核实渠道:卫生健康部门掌握的独生子女信息。
3、卫生健康部门就掌握了所有的独生子女信息吗?可以确定的是:卫生部门只掌握大部分,不是全部。比如,偏远山村孕妇紧急生产,为省钱,还不同程度存在接生婆接生的。这个生产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就不掌握,为其确定是否为独生子女,更是无从谈起。
4、税局就没办法吗?不是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即:税局也可以就是否独生子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至于是否值得调查,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啦。
四、总结
1、独生子女纳税人赡养老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是基于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事实。纳税人违背事实,做虚假扣除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的规定,会影响个人社会信用评价,并会被实施联合惩戒。也涉嫌逃税,有罚款、滞纳金等法律后果。
2、独生子女不需要留存资料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独生子女。但若自己按独生子女进行申报扣除,则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3、提醒:
诚信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更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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