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考核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污染物自行检测制度、进出口车辆管理制度等。
1、环保考核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厂区内各岗位人员环保职责、环保要求,检查考核频次,考核结果应用等;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原理、工艺,操作步骤,故障与排除,维护保养,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建立及管理等;
3、自行监测制度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特点制定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进出口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运入企业原料的车辆和外运产品的车辆彻底清洗干净,包括车轮胎、车帮,车辆外出不得带有泥土痕迹。
(六)自行监测要求
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
(七)锅炉要求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必须达到A级标准。所有涉及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小于5毫克/立方米。
(八)其他要求
企业所在区域要符合生态环境功能要求,厂容厂貌整洁、美观;涉及扬尘环节的,要完成封闭式堆场料仓改造,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全部实现封闭贮存,禁止二次倒运;按照扬尘治理技术导则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在主要物料进出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装置;在企业供电总线、废气生产设施及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要求
1、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全市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工业锅炉等行业实行绩效分级管理,达到A级企业要求,同时符合绿色标杆企业创建通用要求的企业,鼓励申请我市绿色标杆企业。
2、没列入生态环境部要求实行绩效分级管理的行业,但符合本附件三、四、五、六、七行业创建标准要求,同时符合绿色标杆企业创建通用要求的单位,可以申请我市绿色标杆企业。
三、页岩砖行业创建标准
1、实现超低排放: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5mg/m³、35mg/m³、50mg/m³以内;
2、监控要求:
窑炉尾气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符合《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要求》(HJ76—2017)低浓度检测要求;
3、原料燃料控制:
使用原煤含硫量应低于0.4%,使用原材料放射性等应达到国家标准。
4、设施标准:
①原料贮存、转运应在密闭大棚内进行,建设完善的喷淋降尘系统,原料棚内应使用堆取料机、皮带、抓斗等装备进行转移物料(禁止使用柴油发动机装载车转移物料)
②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及其它除尘设施设计合理、合格、可靠,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窑炉污染治理设施采用湿电除尘、布袋除尘采用覆膜布袋等高效滤料。各物料转运落差粉尘产生点、粉碎扬尘点应进行全部集气回收,回收率不低于95%。
四、木业行业创建标准
1、实现超低排放:粉尘排放浓度稳定实现5mg/m3以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内;
2、对热压、浸胶干燥等工序集中排气口安装甲醛等特征挥发性有机物报警仪。
3、选择使用环保、绿色胶,胶的热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板材甲醛释放量达到E0标准。
4、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所有固体原料、产品、废渣等容易产生无组织粉尘的,必须处于封闭状态、转运点应进行集气回收、回收率不低于95%;尤其是废料(锯末)仓库等产尘点产生的无组织扬尘进行治理。
锯切粉尘、削(刨)片粉尘、砂光粉等粉尘收集、装卸、运输全过程必须密闭,严禁露天操作。地面无积尘,车间无扬尘。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
5、干燥、改性防腐、胶黏、热压、浸胶干燥等工序必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干燥、涂胶、热压、浸胶干燥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涉及VOCs生产设施全密闭,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涉VOCs生产设施车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或省卫生标准二分之一以上。热压、浸胶干燥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甲醛低于相应国家和省标准四分之一。
五、表面涂装行业、家具行业创建标准
1.实现超低排放:焚烧设施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实现5mg/m³、50mg/m³以内;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达到现执行标准的二分之一,且喷涂工艺废气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
2.集中收集处理后的废气集中排放,废气排放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FID)。
3.喷涂、流平、烘干、晾干必须在密闭室内进行,禁止露天喷涂、流平、烘干、晾干,建有完善废气收集装置和前处理装置,废气集中收集处理排放。
4.全部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10%的粉末、水性、高固体份、辐射固化、低光化学反应活性原辅料的,并配套完善的漆雾处理及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漆雾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执行标准的二分之一排放的。
5.开展企业自行检测,对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按照现执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123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