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企业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一般会遇到这些问题,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吗,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呢?
一般情况下,印花税是按照销售收入交税,但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列明金额,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列明金额不明确的,才以结算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实务中,销售收入和合同列明金额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比如签订了合同未能兑现,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并没有销售收入,所以企业销售收入和印花税计税依据并不完全一致。
印花税所称的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10项)、产权转移数据以及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应税产权转移数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以及资本公积的合计数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如果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没有列明金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价格确定。10项合同,以及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涉及到购销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了不含税金额以及增值税税额,则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此时对于销售方企业而言,即为账务上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金额;如果合同中没有单独列示销售金额和增值税,即合同是以价税合计数列示,或者合同并未约定销售价款,则按照实际结算价款确认,此时就是含税销售收入,对应的账务上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非劳务类)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的合计数。
印花税10项合同的具体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载明的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分别明确金额和增值税税额的,则以实际结算收入,即含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财产租赁合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是否含税判断标准如上;
货物运输合同,取得运输费,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输货物的金额、装卸费以及保险费等;
仓储保管合同,以取得仓储保管费为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按照借款本金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费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技术合同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依据,如果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则以合同所记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需要注意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贴花完税的,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有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所以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一定和销售收入一致,因为合同如果不兑现,或则兑现金额和合同约定金额有差异的,都是按照合同金额来缴纳印花税。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计税依据一般为主营业务收入和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的征收比例确认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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