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R-2023-0380001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文件
青民发规[2023]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3年2月19日
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
专业化,是指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注重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精细化,是指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是指企业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特色的产品。
新颖化,是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参加“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一)基本指标
1.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3.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二)加分指标
企业在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投资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成长能力和社会责任能力等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1.企业发展能力: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实交税金年均增长20%以上。
2.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净资产平均收益率6%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企业投资能力: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
4.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率应超过营业收入增长率,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
5.企业持续成长能力: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和水平、企业的产出规模和产品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
6.企业社会责任能力:企业的银行资信等级较高,重合同守信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方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联系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青岛市民营企业服务平台(http://bpm.qdmqfw.com/portal/choose.jsp)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申报系统”注册,在线填写《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培育。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纳入各区(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在此基础上,区(市)提出初审意见,推荐通过初审的企业进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
(三)评审认定。
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每年择期进行,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1.专家评审。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对进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网上专家评审。
2.公示认定。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企业,按规定完成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发文公布,企业获得“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
第七条 对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各涉企部门、各区(市)通过配套服务、荣誉表彰和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进行扶持。
(一)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市“隐形冠军”企业、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申报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推荐享受国家、市相关部门和区(市)的各类扶持政策。
(三)加强融资增信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在融资需求上给予优先支持;积极鼓励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优惠服务。
(四)鼓励企业通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管理提升,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展会,帮助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八条 “专精特新”企业资格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虚假申报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第九条 “专精特新”企业发生并购、重组、转业、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专精特新”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漏税等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到期后称号自动取消,企业可重新参加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9日。《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青经信发〔2016〕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