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房买卖、以房抵债、旧房拍卖日渐增多,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如何申报缴纳,一直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的痛点和难点。旧房转让应重点关注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两大关键点。
关键词一:收入金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实际操作中注意两点:
(一)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价格进行抵债的,以裁定价格确定转让收入。
关键词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以下优先次序)
一、转让方可以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含义:按照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政策依据:财税[1995]48号第九条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或者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费用。
➤案例:
某企业因债务纠纷被法院以一幢房屋作价3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抵偿债务,该房屋为自建,经有资质房屋评估师事务所以重置价格法评估2500万元,成新率80%,取得土地价款时支付价款400万元。支付城建税7.5万元,教育费附加4.5万元,印花税1.5万元。支付评估师事务所2万元评估费。
1、不含税收入 3000万元
2、评估价格(不含土地价款)
2500万×80%=2000万元
3、取得土地所支付价款 400万元
4、支付评估费用2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房屋成本2000+土地价款400+税金合计13.5+评估费2=2415.5万元
增值额:3000-2418.5=584.5万元
增值率:584.5÷2415.5=24%财税实务选课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