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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十问十答<中国公民海外投资如何缴税>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十问十答

一、什么是递延纳税优惠? 

递延纳税优惠是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纳税(以下简称“递延纳税”)。

二、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中“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四、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事前享受优惠应提交资料: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事后追补享受优惠应提交资料: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同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帐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帐户周转”的条件。

六、不当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而实际享受了的,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七、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但未实际享受的,是否可以追补享受优惠政策,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八、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其中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备案。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国际汇税通”一站式服务平台在线录入备案表,上传合同等附件资料,一站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九、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十、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方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同时,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7〕88号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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