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霞/文
随着55326名投资者作为原告的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件一审告结,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产生的法律影响却远未结束。
新《证券法》是引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风险提升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
与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的《证券法》相比,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增设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其中,在投资者保护一章新证券法明确提出“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在此之前,我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中并未涉及与代表人诉讼相关的内容,代表人诉讼实现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集体诉讼。然而,在集体诉讼的应用上,我国司法机关并不主张以集体诉讼的形式处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投资者投资利益受损时,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违规上市主体及其利益相关方进行追责较为困难的问题。这一法律上的不完善也在无形中减轻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当执业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台,不仅弥补了之前投资者投资利益受损时“无法可依”的不利局面,也通过发挥“聚广大投资者之沙为维权之塔”的惩罚效应,提升了证券市场侵权案件发生后侵权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参与方,其与上市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打击虚假陈述“组合拳”
首先,新《证券法》扩大了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不得对其服务内容作任何虚假陈述,否则其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意味着一旦被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