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7月13日电(记者 孙清清)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降低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据介绍,2023年2月起,河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通知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3年12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 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此外,降低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河南省在2023缴费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23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