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闲言“税”语]注意!销售软件的税率别弄错了!<软件开票几个税点>

[闲言“税”语]注意!销售软件的税率别弄错了!

今天上午一位会员问起了关于销售软件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问题,在开票软件的税收分类编码中直接搜索软件也会出现不同的税率选项。对于软件销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那今天咱们就把这个是单拿出来写个小专题说一说~

 

我们将常见的软件销售大概分为三种:

一、销售从他人那购入的非自研的软件拷贝。(比如我们最常见的各类操作系统、财务软件等各类办公软件等。我们买到的只是软件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二、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拷贝。(例如财务软件公司销售自己研发的财务软件,出售的也是使用权。跟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是自己研发的。)

三、销售软件时将著作权一并转让。(这种在零售业不常见,一般是企业之间的行为,一般是取得著作权后直接销售拷贝、换名销售或用来二次开发。)

另外还要补充一种情况,就是受托研发软件。虽看起来也是受托方“自主研发”,但根据与委托方的约定,研发成功的软件所有权、著作权是归委托方所有的,那么实际上受托研发的公司只是提供了“软件研发服务”,而不是销售软件。这种情况就不在今天讨论范围。不过答案也很简单,受托研发软件按“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缴税即可。

 

那么上面这三种销售软件的情况属于增值税里的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呢?税率是多少呢?

其实总局在10年前已经有文件来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文件比较老,再补充几句:

1、17%的税率经多次下调至后现在已经是13%;

2、直接销售非自主研发的别人的软件拷贝虽然没说,但也是缴纳增值税,税率13%(原17%)。只是因为自研软件有即征即退的优惠,所以文件里拿出来单说了一下。

3、文件中说转让软件著作权“不征收增值税”,是针对当时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意思是交营业税。在财税字〔1999〕273号里也有明确的表述:“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在营改增后,转让软件著作权现在也是要交增值税的,只不过税率不是13%,而是按照转让“无形资产”中的“著作权”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好啦,总结下:

一、销售从他人那购入的非自研的软件拷贝,增值税税率13%;

二、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拷贝,增值税率13%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销售软件时将著作权一并转让,增值税税率6%。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23年底前享受1%征收率的抗疫优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