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编制了《企业债券注册发行业务问答(三)——信息披露业务专题篇》,供各市场成员参考。
1、应如何执行《办法》第七条关于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债券发行文件书面确认的规定?
答:企业应根据《办法》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主承销商和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应程序进行核查:
(1)在募集说明书“封面、扉页、目录、释义”中,企业可参考以下表述进行信息披露:“企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有异议的,应披露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