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质理财产品的缴纳情况不同。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若属于保本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属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1)持有到期取得收益
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后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6%)。
(2)未持有到期转让的理财产品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说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就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未持有至到期转让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其取得的转让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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