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这一问题。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建议纳税人在草拟合同时分开列明金额和所涉增值税税款,避免因未分开列明而导致税务机关将整体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从而可能产生的纳税争议。
简并、调整税目税率
《印花税法》删除了部分税目,并将此前已计征印花税的融资租赁合同等上升至法律层面,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印花税法》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意味着从2023年7月1日起,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将无需按件贴花。 删除“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现行规定下,“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将其从税目中删除,意味着此后该项目将属于不征税项目。 纳入“融资租赁合同”和“证券交易”税目:在现行规定下,“融资租赁合同”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征印花税;“证券交易”则按照1‰的税率向出让方单边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法》从法律层面将前述两个项目纳入印花税税目之中。 其他:《印花税法》对于税目规定的其他变化包括分类列明“产权转移书据”的具体类型及其对应税率,简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变更部分税目名称等。在税率方面,《印花税法》降低了承揽、运输等合同的税率,将营业账簿现行优惠税率确定为法定税率:
完善税收优惠规定,部分规定上升法律
《印花税法》吸收了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征事项,也将部分现行文件中的免征条款纳入其中。
《印花税法》规定的免征印花税凭证包括: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明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其他征管事宜
对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未明确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问题,《印花税法》中得到了明确:
此外,《印花税法》还删除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违法行为相关处罚规定,明确相关事宜统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几个热点问题电子商务涉税事宜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异军突起,相关涉税问题也引起了各方的重点关注。《印花税法》未公布之前,各地对电子订单是否征收印花税的处理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认为应按照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的“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判定电子订单应当按照购销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明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也即,个人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对于双方均免征印花税。换而言之,其他相关方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如若订立电子订单,则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改制重组相关税收优惠事宜
目前,企业改制有关印花税优惠规定,主要参考2003年底发布的财税[2003]183号文件。此外,国家对部分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会以函件形式予以明确,一般而言,符合规定的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等可免征印花税。
鉴于现今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多样且复杂,实务中业界对于改制重组享受印花税宽免的呼声一直较高。《印花税法》提及,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如今,重组改制是企业集团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运营效率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后续是否会出台更具体的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值得期待。同时,关于重组有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宽免处理均已延期,而原先财税[2003]183号文中对于重组的印花税减免政策并未规定实施截止期限,应无延期一说。但随着《印花税法》的出台,是否会基于该法而进一步明确重组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尚未可知,但可以预见的是,在现行经济形势下对重组一直秉承鼓励态度的中国政府应不会在短期内改变对重组相关的税收予以优惠扶持的立场。
产权转移涉税事宜
《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了四类产权转移书据,其中,除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适用0.3‰税率之外,其余均适用0.5‰税率。这也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应用、推进科技创新的支持。
对于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根据《印花税法》,其税务处理会有所不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上市股权的转让,一般是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的股票进行,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受让方不交。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照股权转让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签订股权转让书据的相关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对于境外双方在境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如直接或者间接转让了在境内的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中国印花税?在实操中,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对上述问题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在将协议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但同时,税务实践中也有免征直接转让股权的印花税的案例。《印花税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否意味着对所有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征收印花税,尚不明确是否由后续出台的更详细的执行细则予以解释。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缴纳印花税——境内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扣缴印花税;境内无代理人的,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那么,境外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内征税与否,似乎取决于是否在“境内使用”了该协议,而境内被投资方根据协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否意味着该协议在“境内使用”,仍有待后续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此外,《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在产权转移书据中,所提及的“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那么以股权投资或者无偿划转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回复显示,以股权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如若涉及股权转让的,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应纳税额的核定之后进行纳税。对于这些业界较为关注的问题,希望后续能有进一步的澄清。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不变
此前,曾有消息透露中国政府可能将降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随着《印花税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得以明确,也即证券交易将维持现行1‰印花税率不变,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结语《印花税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推进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又一进程。总体而言,印花税制框架基本维持不变。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国务院将出台有关扣缴义务人扣缴印花税的具体办法,也将适时出台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为您带来最新消息。
注:[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